山东菏泽,55岁大妈因不满拆迁补偿,先后4次到省、市及国家信访局上访,未达成目的

深海的夜未眠 2024-04-14 15:10:08

山东菏泽,55岁大妈因不满拆迁补偿,先后4次到省、市及国家信访局上访,未达成目的后,又7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,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罪立案,并将其移送审查起诉!那么,反复信访可以成为寻衅滋事罪的定案依据吗?

··新闻报道·

近日,有人在网上发文称,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的张奎香,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,而起诉书列举的“具体事实”中,主要是11次信访。

文章称,根据检察机关的《起诉书》,山东省一名农妇因信访被控寻衅滋事罪,主要罪证之一,是··至·期间,先后7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。

此文一经发布,一石激起千层浪,瞬间引发舆论热议,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?信访不是公民权利吗,为何会涉嫌刑事犯罪?

根据起诉书载明,·东明县人民政府依法对东明县城区广播局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,并依法对位于该片区的张奎香家庭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。

对此决定,张奎香及其家人不服,至于不服的原因不得而知,可能是对房子有感情,可能是对拆迁款不满意。

事后,张奎香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,也就是说她想当个“钉子户”,一审被法院判决驳回。

一审判决作出后,张奎香仍然不服,又于·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,法院经过审理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按理说,经过法院两审判决,张奎香仍然败诉,说明当地的征收补偿决定,无论从形式上还是程序上,都是合法合规的。

可张奎香仍然不满,执意要当“钉子户”,··14日,东明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张奎香家庭的房屋强制拆除。

事情进行到这一步,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,虽然拆迁一直是矛盾纠纷集中地,但根据行政强制法,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权,不过要严格遵守程序。

该法第44条规定,对违法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,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,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。

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拆除的,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。

也就是说,房子的拆除包括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,从文意解释的角度来看,当事人一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,行政机关便不得实施强制拆除。

但本案中,当地政府一开始并未强拆,在两审都已经结束后才组织强拆,因为县政府的强拆行为不违法。

此事发生之后,出生于1968年,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张奎香,便开始了她长达17个月的上访之路。

起诉书显示,检方认为,张香奎在案件依法终结的情况下,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缠访、闹访和网上投诉,涉嫌寻衅滋事,并列明具体事实如下:

1.张奎香于··18日,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缠访、闹访,被当地政府派员劝返接回,并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。

2.张奎香于··31日,到山东省菏泽市信访局缠访、闹访。

3.张奎香于··19日,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缠访、闹访,在政府南门下跪引发人员围观,借以制造影响,被当地执勤民警发现并带离现场。

4.张奎香于··11日,以外出打工名义到北京伺机缠访、闹访,·18日被当地政府人员接回。

5.张奎香于··至·期间,先后7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。

综上,检方认为,张奎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,其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并于··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
根据刑法第293条,寻衅滋事行为主要有4类,分别为·1·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·2·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·3·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·4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
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或者严重的程度,才可以立案追究,基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张香奎一共11次信访,检方认为是缠访、闹访,遂对其提起公诉,但纵观她的所有上访,其他10次上访,都没有明确描述事实,倒是··19日那次在政府南门下跪,确实有借助舆论引发骚乱之嫌。

对于张香奎被起诉,很多法律人认为,根据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17条,公民有权通过信息网络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。

网上投诉,是信访人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,何罪之有呢?即便是投诉错误、重复投诉,也应该是不予受理,怎么能因为频繁,就作为犯罪事实呢?

此外,法律人士认为,在官网上投诉,内容只有登记注册之后进入国家信访局网站后台,才可以发现,根本不会进入公众视野,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。

对此,你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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