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餐厅不慎摔骨折,可以向餐厅索赔么?法院这样判

上北下南 2024-05-01 12:22:33

近日程先生在广东珠海一家商场就餐时,忘记拿包返回去取,途中借道了另外一家已打烊的餐厅,不慎摔倒致骨折。事情发生后,程先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,此后一直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,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餐厅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其损失。

餐厅方面认为事发时,餐厅处于盘点阶段,不在营业时间,且在程先生出入时段有多人进出,均未发生摔倒打滑现象。且程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在公共场所应对自身安全负谨慎注意义务,因此拒绝赔偿。

一审法院审理,本案中,餐厅作为经营者,对进出餐厅人员的人身、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。程先生进入餐厅时,明显右脚打滑,因而该区域可能存在水渍、油污等导致程先生受伤。事发时,程先生通行的地面并无禁止通行的标志,路人有权经过,餐厅虽然未营业,但并未采取警示、防护措施,对程先生遭受的人身损害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另外,程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亦对自身安全应尽合理注意义务。综上,法院酌情认定某餐厅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判决该餐厅赔偿程先生3.4万元。该餐厅不服,提出上诉,中院二审后,维持原判。

个人认为餐厅方面有点冤枉,但是现行法律还是比较保护公共场所的民众的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: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
看来,餐厅也不是那么好开的,不仅需要保障食品安全,还要万分留意经营场所的任何角落,说不定哪天有人自己拌到桌椅摔倒了,也是要负赔偿责任。比如最近,“广东男子买5元早餐,离开摔倒骨折,索赔20万元,最后法院判商家承担60%”。遇到这样的事,对于摔倒者来说,骨折导致丢失了工作,失去经济来源,损失巨大所以索要高额赔偿可以理解;对于商家来说,本来就是卖早餐的小店,高额的赔偿也是有理说不清。

诸位认为法院的判决合理么?欢迎留言交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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